规章制度
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公章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饲草全重”)公章的管理与使用,严肃用章制度,依据《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公章管理规定》(植发办字〔2012〕36号)饲草全重室务会经讨论,特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饲草全重公章的管理。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二条如需新增或更换印章,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到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
第三章公章的启用
第三条新公章在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留样保存、备查。作废公章交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处理。
第四条 新公章启用前由饲草全重实验室发出启用通知,说明启用日期、样式、使用范围及管理人。
第四章公章的使用
第五条 公章使用基本原则
一、职责范围一致原则。用印必须与所用印章所代表的管理职责一致,不得超越管理职责范围用印。
二、管理权限一致原则。用印必须与所用印章所代表的管理权限一致,不得越权用印。
三、慎重用印原则。用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用印。
第六条 公章使用管理
一、饲草全重公章仅限于部门(依托单位单位、共建单位和委员会)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各部门之间及所外机构的办事部门之间的工作事务联系,用印前需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实验室主任(含副主任)授权处理的日常工作事务或交办的事务,用印前须向主管主任报告用印文件内容,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上级或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报表及向自然人发出的需加盖部门印章的证明、信、函等,主办人员须认真审核,需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用印。
二、不得用于签订民事承诺性契约文件,实验室用印无法人资格,不承担任何行政或合同纠纷。
第七条所有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必须与批准人签发文件稿一致。用印前,主办人员须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起草或审查用印文件内容,批准用印人员须加强用印风险评价的意识,认真审核用印文件。
第八条公章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规定的负责人批准用印,同时,如公章管理人员发现主办人不经审批要求用印时,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主管主任报告。
第九条 不得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第五章 公章的保管
第十条饲草全重室务会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并负责公章管理制度的起草,公章的刻制、启用、封存或销毁等。
第十一条印章管理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公章管理人员名单须向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化,实验室负责人须及时向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报告交接日期等变更情况。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应当按照文书管理规定对公章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存档。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用印文件的登记、存档制度,需对用印文件进行登记及扫描件留档。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
第六章 公章的停用
第十四条 如发生名称变更、公章损毁等情况,公章需停用,并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至综合办公室封存。
第十五条公章遗失或被窃,应第一时间告知实验室及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由依托单位综合办公室声明作废。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饲草全重室务会负责解释。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