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基金

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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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面向国家大粮食安全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从饲草作物独特生物学理论、饲草作物设计育种技术、饲草品种创制与高效利用三个研究方向,致力于破解制约饲草高效设计育种的基因编辑、分子模块挖掘和智能设计等科技难题,建立完整的饲草理论、技术和品种创新链,引领饲草生物学发展,实现饲草作物育种技术加速迭代,以确保我国饲草种质种源自主可控。实验室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用于资助围绕实验室核心研究方向、创新性强的基础研究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设置旨在鼓励和推动学术合作交流。

第二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面向从事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的科研人员。开放课题联合基金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国内外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主要资助对饲草种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方法研究或者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

第五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应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六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两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或研究机构中级(含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研究人员,在植物生理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态学、草业科学和遗传学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所申请的课题研究内容应围绕饲草作物独特生物学理论、饲草作物设计育种技术、饲草品种创制与高效利用展开。

第八条 申请者应得到本人全职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九条 每位申请人限报1项,且上一年度未获批过此项目。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应至少包含1名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合作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申请人根据实验室开放课题联合基金资助方向,与实验室全职科研人员联合提出申请,并按《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3份报送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参见每年的申请指南。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评审按实验室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查,管理委员会评审决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执行时间为2年。

第十六条 每位申请人在实验室的合作人员或联系人负责:

(1)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

(2)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3)协助完成课题验收;

(5)向单位或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进展1年后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第一次为优良,继续资助;被评为中差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止资助。

第十八条 课题结束之前的2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结题报告》。合作人审查签署意见后,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组织验收,并将课题完成情况通报研究人员所在单位。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的资格,通报其工作单位,并在实验室进行通报。对于结题评估为优秀的课题,可以申请延续资助。

第十九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报实验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不外拨。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建立独立课题号,专款专用,由课题负责人和合作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经费使用不得违反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相关财务制度。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计划执行,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项,实验室每年择优评选资助3-5项课题。

第二十二条 每个开放课题联合基金总经费由实验室核准。批准后,第一次批复50%经费,经费由合作人员或联系人管理。中期考评合格后,批复剩余经费。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题后,所购材料等必须留在实验室,不得私自带走。

第八章  成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开放课题联合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与实验室共享。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发明时,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成果转让的获利,由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发表论文、申报奖励等均要注明实验室的名称,作者署名的单位中需标注中文: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或者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Forage Breeding-by-Design and Utilization。成果复制本需报送实验室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实验室室务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与修订。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辛村20号 饲草种质高效设计与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邮编:100093;

联系人:崔强;邮箱:cuiqiang@ibcas.ac.cn;电话:010-6283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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